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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吗

作者:admin日期:2024-02-27 03:15:08浏览:64分类:房产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最新)

第三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具体监管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登记备案可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预售款超出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今后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额标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北京市政府出台的一项法规,目的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4、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5、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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